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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运营过程中,到底可以自查哪些方面?

日期:2023-10-24    
核心提示:一、核查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以及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规定。二、核查项目 围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
一、核查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以及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规定。
 
二、核查项目
 
   围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服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检验行为,本作业指导书将检查项目分为法律地位、技术能力、行为规范和管理系统4大类,共15个检查项目:法人资格、资质认定、证后变更、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场所和设施、标准物质和试剂耗材管理、检验检测项目和方法、检验检测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检验检测结论、技术档案管理、管理体系文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每个项目都明确了检查处理依据及条款。
 
三、检查项目要求、检查方法及结果判定
 
1、法人资格
 
(1)核查依据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第22、23条,第43条第1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1.1、4.1.3、4.1.4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三条。
 
(2)核查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业务。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环境检测项目。
 
(3)核查方法
 
查看法人资格证书,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为不符合
 
(4)结果判定
 
  检查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涵盖环境检测。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没有环境检测的,或者有其他业务影响客观、公正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2、资质认定

(1)检查依据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7、41条,第43条第2项,第44条
 
(2)核查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应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环境检测活动。
 
(3)核查方法
 
   查看检验检测范围是否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范围内。检查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现象。查看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确定能力范围。对资质认定延续的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证书断档期的,应该关注断档期内,有无对外开展检测活动并出具报告(检查方法:要求机构提供上次证书附表及本次证书附表看有无断档,若有断档从报告发放记录中调取报告检查)。
 
(4)结果判定
 
  发现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认定检验范围出具环境检测报告或断档期内出报告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3、证后变更
 
(1)检查依据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2条,第42条第5项。

(2)核查要求及方法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4)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5)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变更事项影响资质认定条件和能力要求的,应重新进行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3)结果判定
 
对照上述要求,检查资质认定证书和附表上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不一致为不符合。
 
4、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1)检查依据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4、6项,第24条,第43条第1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4项,4.5.6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二条。
 
(2)检查要求及方法
 
1)仪器设备的配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A/按照资质认定附表,对照检测项目参数,检查对应的每一种仪器设备,缺少任何一种检验仪器设备或任何一种仪器设备不能正常开展检验工作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B/按照环境监测方法和相应技术规范能够正常开展环境检测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辅助设备的类型和数量,抽查不同类型的环境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各5份(报告类型按批准的能力附表项目类型确定),类型较少的适当增加其他类型的环境检测报告数量。根据已开展的环境检测工作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判定仪器设备是否满足以上规定要求。如果仪器设备类型不能满足批准的环境检测能力要求,或仪器设备的类型满足要求但数量不能满足已开展过的环境检测工作需要,判定为不合格。如果同一台仪器设备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的检测场地,或者同一台仪器设备在不同时间出现在不同的检测场地,但在检测时间间隔上不符合逻辑,则判定检测过程有弄虚作假行为。
 
2)仪器设备管理
 
A/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等标识。随机检查20台/套设备的产品铭牌等标识,如有2台/套或以上的仪器设备没有产品铭牌等标识,判定为不合格。
 
B/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在用检测设备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
 
   检查所有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所有设备检定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为符合,校准报告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为合格。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3)应当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没有或内容不全的判定为不合格。
 
4)检验仪器设备除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和确认外,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或溯源,并对检定/校准进行确认。
 
①检验设备修理后;②新购设备使用前;③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④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⑤仪器设备虽进行了检定/校准,但确认不符合要求的。
 
随机检查20台/套设备,当有上述情况发生而没有重新检定或溯源的,判定为不合格。
 
5)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对检定或校准内容和结果进行确认评价,如没有对检定或校准证书进行确认的,或者确认的内容与实际工作需要的控制条件无关的,判定为不合格。
 
6)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统一格式的状态标识。标识的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状态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或检验机构体系文件规定的方式表示。对于停用的仪器标识内容还要增加“停用日期”。
 
随机检查20台/套设备,如没有检定或校准标识或仪器设备完好性的状态标识,则该项判定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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