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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秘书处关于组织开展“自吸过滤式 防颗粒物呼吸器性能测试”盲样考核的通知

日期:2020-12-11     来源:国家认监委    
核心提示:为了有效保障我国呼吸防护用品产品质量,考核并提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切实发挥检验检测对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认监委将组织开展“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性能测试”盲样考核。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组织开展“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性能测试”盲样考核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28

认秘函〔2020〕37 号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组织开展“自吸过滤式

防颗粒物呼吸器性能测试”盲样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为了有效保障我国呼吸防护用品产品质量,考核并提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切实发挥检验检测对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认监委将组织开展“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性能测试”盲样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项目和工作安排

本次盲样考核由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获得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且具备“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过滤效率、呼气阻力、吸气阻力测定”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次盲样考核(名单见附件1)。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 GB 2626《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2006版或2019版)》国家标准和承担单位的要求实施检测。如机构只具备GB 2626-2006相应参数的检测资质,则应按照GB 2626-2006标准实施检测并提交检测结果,如机构同时具备GB 2626-2019检测资质,应同时按照GB 2626-2006和GB 2626-2019标准实施检测并提交检测结果;如机构只具备GB 2626-2019相应参数的检测资质,则应按照GB 2626-2019标准实施检测并提交检测结果。

二、考核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样品的一致性符合要求,并保证考核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实施。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接收考核样品,并在收到考核样品当日填写《样品接收确认单》(随样品一起发送),扫描后发送至承担单位邮箱;如发现包装破损或样品被污染等无法测试的情况,应立即拍照反馈至承担单位,经承担单位确认后,将破损样品寄回,同时承担单位发送新的考核样品,并重新计算样品报告时限。

各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考核样品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标准及作业指导书(随样品一起发送)实施检测,并将结果报告单及检验检测报告扫描发送至承担单位邮箱,同时将结果报告单、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盖章后一起快递至承担单位。最后期限以快递寄出日期为准,逾期未报送的视为结果不合格。

(三)各参加机构应当公正、客观、独立地完成本次盲样考核测试工作。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发现在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私下串通或比对数据、分包考核样品等违规行为,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核时间安排

(一)机构报名:截至2020年10月15日。

(二)样品发放和结果回收:2020年10月底前。

(三)数据统计及结果评价:2020年11月底前。

(四)完成项目技术分析总结报告:2020年12月底前。

四、其他事宜

(一)本次盲样考核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

(二)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填写报名表(见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名。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诗芬  苏秀茹

联系电话:010-67902528/2530/2536  

电子邮箱:allsep_pt@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1号中荣科技大厦302室(邮编:100176)

 

附件1:具备“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过滤效率、呼气阻力、吸气阻力测定”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附件2: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性能测试”盲样考核项目报名表 

                                 

    认监委秘书处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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