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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团体标准试点项目的通知

日期:2022-09-16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根据《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1年团体标准试点项目的通知》(陕市监函〔2021〕1129 号)要求,为不断优化标准体系结构,扩大市场急需标准的有效供给,有效支撑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在有关单位申报项目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示公告等程序,我局确定了2022年团体标准试点项目(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1年团体标准试点项目的通知》(陕市监函〔2021〕1129 号)要求,为不断优化标准体系结构,扩大市场急需标准的有效供给,有效支撑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在有关单位申报项目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示公告等程序,我局确定了2022年团体标准试点项目(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证标准质量。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标准制修订的质量,专门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抓紧组织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广泛代表性的专家开展起草工作,加快制修订进度,确保标准编写的规范化水平。凡列入制定计划的项目,试点单位应参照DB61/T 1214-2020《地方标准制定规范》要求和所在团体团体标准制定有关规定,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标准发布工作。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二、做好标准衔接。试点单位要充分考虑该领域综合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监管部门、专家、行业、企业和消费者等各方意见,确保所制定的团体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试点单位应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起草团体标准文本与编制说明。涉及专利问题的,应当合理处置,并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三、推动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将标准正式文本、编制说明、会议纪要、发布公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标准发布截图以及《2022年团体标准试点项目委托协议书》等材料报至省局标准化管理处。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之后,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标准实施监督、信息反馈和效果评估工作机制,广泛采取宣传报道、交流推广、业务培训、实践指导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落地实施。鼓励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试点项目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不可预见的问题,应及时与省局标准化管理处联系,对项目进行变更或调整。

联系人:刘成,联系电话:029-86138299。
附件:
  2022年陕西省团体标准制定试点项目表.xlsx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标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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