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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新疆自治区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3-24     来源: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核心提示: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新疆吐鲁番自然环境试验研究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自治区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新疆吐鲁番自然环境试验研究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自治区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共涉及七个项目:小麦粉中水分、灰分的测定;乳粉中蛋白质、脂肪的测定;土壤中有机质、速效钾的测定;煤中碳、发热量的测定;电线电缆导体直流电阻的测定;典型燃煤烟气中成分的测定;塑料制品氧化诱导时间的测定。
 
       二、参加范围
 
      具备本次能力验证项目检测能力并通过自治区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鼓励具备本次能力验证项目检测能力并通过兵团市场监管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报名参加,具备本次能力验证项目检测能力但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愿报名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说明,由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分别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补测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测。
 
     三、组织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
 
      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由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先进测量工程中心、新疆吐鲁番自然环境试验研究中心承办和实施,负责能力验证项目样品的制备、发放,数据收集、分析汇总,以及向参加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和编写技术报告等工作。
 
   (二)能力验证费用
 
    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免交初测费用,如需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缴纳补测成本费。
 
  (三)结果评价
 
    本次能力验证,对于初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允许其在完成整改的基础上自愿参加一次补测,最终结果以补测结果为准。未参加补测的,最终结果以初测结果为准。
 
  (四)工作进度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以下时间进度要求开展能力验证:
 
    1.准备阶段:3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技术方案制定及作业指导书等的编写工作,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开始实施。
 
    2.初测阶段:5月30日前完成初测样品发放和检测结果收集、统计、评价。
 
    3.补测阶段:6月30日前完成补测样品发放和检测结果收集、统计、评价。
 
    4.汇总分析阶段:7月15日前完成最终结果的汇总分析,形成各项目技术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对各地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督促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要求按时参加能力验证。对因故不能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鼓励各地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活动,督促检验检测机构维护技术能力合规性。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有关工作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要采取干扰样、平行检测等各类技术措施,保障能力验证结果准确可靠。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与检验检测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机构报名、样品发放、数据汇总、结果报送等工作有序推进。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审核相关机构的补测申请及整改资料,未整改或者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参加补测。
 
   4.项目承担单位应参照GB/T27043-2012《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中的要求,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并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中除了介绍能力验证计划整体情况和给出各个参加者的能力评价之外,应尽可能对本次能力验证的结果进行技术分析和评述,并提出有益的建议。
 
  (三)对参加机构的工作要求
 
   1.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全面、按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对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和过期不报的单位,其能力验证的结果将视为不合格。
 
   2.参加者应主动与项目承担单位联系,按承担单位规定时间领取样品,提交相关资料。领取样品后,要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并填写和发送收到能力验证样品确认函,如发现问题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沟通。
 
   3.初测结果不合格的参加者,可在接到能力验证首次结果通知后10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补测申请,提出补测申请的机构需先完成整改,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整改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补测。
 
   4.鼓励各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其他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活动,不断提升自身检验检测能力。
 
   五、结果利用和处理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并依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任务时,优先选择取得能力验证合格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对于能力验证结果评定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行暂停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直至技术能力得到有效验证后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和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联系方式
 
  能力验证事项问询事宜,请联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991-2312614)。
 
  能力验证报名、相关材料报送等事宜,请联系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新疆吐鲁番自然环境试验研究中心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见附件)。
 
 
 
附件: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计划
 
    附件: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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